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,进一步提升我园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、规范化水平,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,制订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玫瑰幼儿园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,保证决策的合法性;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保证决策的科学性;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贯彻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会议决定”原则,保证决策的民主性。
第二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主要范围
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;
(ニ)制订、落实我园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措施、工作计划与总结;
(三)我园政策,法规的制订、修改和废除;
(四)我园教育教学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;
(五)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、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;
(六)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安全稳定的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;
(七)其他重大决策事项。
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园内组织机构设置,人员岗位安排、人员调整,招聘及其任(聘)免决定;
(二) 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、奖惩、出国(境)培训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(三)讨论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,人员变动及安排,评先评优与奖惩处罚以及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承担的国家、省级及市级各类重大项目;
(二)承担的教育教学与学术交流的重要项目;
(三)基建修缮项目,设备、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在20万元以上的;
(四)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及分配方案的审定;
(二)一次性使用年度专项预算内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;
(三)未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的;
(四)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。
第三章 决策机制
第七条 幼儿园支部委员会是幼儿园最高决策部门,集体讨论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。
第八条 幼儿园支部委员会在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之前,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。对于幼儿园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,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。
第九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。
第十条 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委员出席,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。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,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、举手,无记名投票等方式,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一半以上,才能形成决定。
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,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,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。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,应暂缓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。
第十二条 参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,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;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按照复议程序重新决策。
第十三条 幼儿园支部委员会议定的问题,各部门都应坚决贯彻执行,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。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,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,必须复议时,由分管的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,经同意后方能提请支部委员会复议。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,应当经支部委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、决策过程、参与人及其意见、表决情况、决策结论等内容,应当做到完整 准确、客观、详细地记录并存档。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负责、专人保管。
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
第十五条 幼儿园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,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, 并及时反馈。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。
第十六条 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在讨论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时,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、利害关系人的,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 应当回避。
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,幼儿园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应按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。
第十八条 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,作为幼儿园考核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;作为幼儿园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、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;作为领导干部考核、任免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九条 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责任追究制度,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 决策制度给国家和机关单位、幼儿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,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幼儿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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